這個問題本身很簡單,但提法有點亂,需要重新組織一下。
首先,“公司轉讓變更法人和股東”,這句話應該是說,公司大股東把股權轉讓給了其他人。相應的,大股東變更的同時,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做了變更。
其次,“法人”這個概念也需要澄清一下。“法人”在法律上是有明確定義的。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單的說,法人就是“法律上擬制出來的人”,它不是自然人,而是一種組織。公司本身,就是法人的一種。
實踐中經常用到的“法人”、“法人代表”,都是不大規范的用法,正確名詞應該是“法定代表人”。法人是一個組織,它要進行活動一定要借助自然人來進行。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可以直接認定為法人的行為。法律上準確的說法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由于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對于不設董事會、沒有董事長的公司,也可以由執行董事擔任法定代表人。多數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由董事長來擔任的。而董事長,一般都是由公司最大的股東擔任的。在實踐中,公司的大股東、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往往都是同一個自然人。所以,公司大股東一旦發生變化,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都要做相應的變更。
再回到問題本身。公司有違法行為,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公司本身是沒有意志的,它的行為反映的是大股東、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意志。也就是說,公司違法,實質上是控制公司的自然人的違法,只是以公司的名義作出而已。當然,在少數情況下,公司并不是由表面的大股東、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控制的,而是由其他人實際控制。但不管怎么說,誰指令公司違法,誰就應當與公司一起承擔責任,不管他是不是法定代表人。
即使是公司的現任法定代表人,如果與公司違法行為沒有關系,也不應該承擔責任。何況是前任法定代表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