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從2018年5月1日起,所有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區分標準已經統一了――任何行業的任何企業,若年銷售額超過500萬的,必須登記成一般納稅人;若年銷售額低于500萬,可自行選擇成為一般人還是小規模。
可還存在一批在2018年5月1日以前,年銷售額低于500萬卻“被迫”成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它們怎么辦呢?稅務局規定,這些企業可以在2018年5月1日-12月31日期間申請,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回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按簡易計稅法納稅的,總體而言稅負更低,你企業需啊喲轉登記嗎?轉登記完成了嗎?下面咱們來看看這些企業“轉登記前的業務”應該如何調整?
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
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銷售或者購進業務,有可能因為銷售折讓終止或者退回,需要進行調整的。應該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調整一把納稅人期間最后一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
那是不是要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稅數據,在填報一張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呢?
根據業務實際情況調整后,可能會產生少繳或多繳稅款,不需要重新填報一把納稅人申報表,應該并入銷售折讓,終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繳稅額中處理,在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中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