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額度另有規定以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等等限制。
注冊公司,注冊資金從實繳制變為了認繳制。同時發生了變化的,是對于最低注冊資金的規定。在以前,這個是有要求的,即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等等。而現在,則沒有了這個限制。
下面就來看看,新《公司法》在放寬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方面的修改有哪些。
1.取消了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制度。將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中的“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2.刪去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中有關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3.將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中的“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4.刪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有關公司減資后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的規定。
綜上所述,除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額度另有規定以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等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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