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新政已經施行快半年啦,大家都熟練掌握了嗎?
其實,新政里藏著不少“減稅”小妙招呢~ 就拿全年一次性獎金來說, 不同的算法可是會算出不同的結果哦~
且聽華鑫君我細細道來~~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
①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計算應納稅款:
A.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方法A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B.并入當年工薪所得,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稅款后,按照綜合所得年度匯算規定,進行年度匯算。
▲方法B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
②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某公司業務人員李四2019年每月平均發放工資6000元,允許扣除的社保等專項扣除費用500元、每月專項附加扣除3000元;李四2019年2月份取得2018年度全年一次性獎金36000元,沒有勞務報酬等其他綜合所得收入。
①如果李四選擇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當年度綜合所得,單獨計算繳納個稅,則李四2019綜合所得個稅應稅收入如下:
6000×12-5000×12-500×12-3000×12=-30000元<0,
綜合所得不繳納個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個稅:36000÷12=3000元,對應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稅率3%,因此應繳納個稅為:36000×3%=1080元。
藍鵝!!就在發放年終獎的前一天,鑒于李四賣力的工作以及漸高的發際線,老板決定給李四增加年終獎,由原來的36000元提高至36001元!
加了年終獎后,按照單獨計算繳納個稅的方式,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個稅:
36001÷12≈3000.08元>3000,
對應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稅率10%,
因此,應繳納個稅為:36001×10%-210=3390.1元。
獎金增加了1元,李四到手的年終獎卻直接少了2310.1元!
“老!老板!你再考慮考慮,我不值得啊~”
②如果選擇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則李四2019綜合所得個稅應稅收入如下:
獎金為36000的情況下:
(6000×12+36000)-5000×12-500×12-3000×12=6000元
其綜合所得應繳納個稅:6000×3%=180元
獎金為36001的情況下:
(6000×12+36001)-5000×12-500×12-3000×12=6001元
其綜合所得應繳納個稅:6001×3%=180.03元
使用這種計算方法個稅僅僅增加0.03元!能夠有效避免“年終獎1元陷阱”,使這一塊錢不再燙手。
“如果這樣,那就讓年終獎來得更猛烈一些吧!”
兩種計稅方法相比,在每月正常工資小于稅前扣除各項目合計數值下,明顯是將全年一次性獎金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更合適。
學會了“巧用”個稅新政,
“算好”全年一次性獎金。
這樣的“省錢小妙招”,可要收好咯!
合理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收優惠政策,還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納稅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