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隸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資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所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需加蓋隸屬單位公章);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需驗原件);
(3)指定聯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需驗原件);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1份(沒有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此項材料無需提交);
(5)隸屬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隸屬單位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6)隸屬單位如非深圳本地企業的,還應提交隸屬單位章程(復印件1份,須加蓋隸屬單位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7)隸屬單位出具的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需加蓋隸屬單位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8)住所(即經營場所)信息的申報材料;
(9)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設立分支機構須報經批準的,還需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原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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