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公司有利有弊,在深圳個人獨資公司不在少數,特別是小微企業。有一些隨著發展慢慢壯大最后尋求合資或者上市,有一些卻漸漸消失掉。這其中的原因無非就是個人獨資公司利弊的極端體現。關于這個話題,華鑫峰為大家匯總一些分析。
“個人公司”中只有一個股東,投資者有絕對的權威,在公司內部不存在對其行為的有效約束,缺乏機構之間的制衡,因此在某些決策和行為上難免出錯。
在有限責任的庇護下,即使公司財產有名無實,一人股東仍可隱藏在公司面紗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對人的追究,使公司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過大的風險。
一旦一人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與自己的財產區分,就會被要求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本收到保護的股東有限責任被打破。
從個人公司的制度設置上看,“個人公司”組織結構簡單,既不存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一,也不存在代理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函數的差異,決策迅速靈活,能夠應付復雜多變的市場需求。其具有內部結構簡單,經營機制靈活,運行效率高等無法被取代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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