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深圳公司創業是潮流,而且深圳市各大企業云集之地,有的人選擇自己新注冊公司,還有的選擇購買股權創業。但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處理是個問題,那么具體是怎么樣的一個處理情況呢?華鑫峰為大家講解。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一、企業進行清算或者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二、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股權轉讓人應當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三、按照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者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當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
因此,企業清算或者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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