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組織和個人不能成為投資人(股東)?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以下組織或個人不能成為企業的投資人(股東):
1、自然人在全國范圍內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
2、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成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
3、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如公務員、現役軍人等)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律師事務所
6、各級黨政機關(含政法機關)、軍隊、武警部隊
7、黨政機關(含政法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除非符合以下情形:
(1)市或區縣社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經市民政局出具非黨政機關主辦證明的;
(2)國務院社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為會員的,可以作為企業投資者。不能提供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性質材料的,該社團章程中明確規定資金來源包含會員提供的,可以作為企業投資者。
8、各級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除非其屬于以下性質:
屬于新聞、出版、科研、設計、醫院、院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影劇院、演出團體類性質的,或本市各區縣所設鄉鎮集體資產運營中心可以成為企業投資者。國務院各委辦所屬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可作為本系統提供相關后勤服務類企業的投資者,但其所辦企業不得再投資興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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