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圳企業可以申請出口退稅的貨物如下: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等征收范圍之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函排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除外還有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針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等稅額的貨物退還或者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等稅額的貨物(包括國家中規定免稅或減稅的貨物)不能退稅,充分體現了“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就是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凡是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之外)不論該出口企業是以外匯方式還是以人民幣方式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是如何處理的,都不可以視為出口貨物并予以退稅。
對于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的,比如賓館、飯店之類收取外匯的貨物,由于其不符合離境出口的條件,所以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用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的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之后,才可以辦理出口退(免)稅。即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于貿易類型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類型的出口的貨物,比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并且自帶出境的貨物物品(除了另有規定者之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由于其一般在財務上不用作銷售處理,所以按照規定不得退(免)稅;
(4)必須是已經收匯并且經過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國家規定了外貿企業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同時具備上面的4個條件。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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