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鑫峰建議在注銷公司時應該的及時進行商標轉讓,把知識產權及時變現是非常必要的。
如果公司在注銷一年內依然未對商標采取措施,則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也就是說如果超過一年仍未采取措施,則商標就面臨被注銷的風險,再采取措施就相對困難了。
因此公司在注銷公司前后都應該采取一些措施把名下的商標轉讓或移轉出來,不僅使自己的商標能夠得到長期穩定的保護,也避免了不必要的損失。公司在其注銷之前,可以將名下的商標轉讓給其他公司或個體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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