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符合公司注銷申請條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4.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1.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 (原件)
2.《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原件)
3.營業執照正、副本 》(原件) 4.國家稅務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原件)
5.經依法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確認文件 (原件)
6.前置審批文件或者許可證件 (復印件一份)
7.《備案通知書》 (原件)
8.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復印件一份)
9.公司解散的證明文件 (原件)
10.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證明 (復印件一份)
一、收件(當天)
1.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2.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
3.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二、受理(當天)
1.能當場受理或通過當場補正達到受理條件的,直接進入受理步驟,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
2.根據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內容進行補正后達到受理條件的,出具決定受理通知書;
3.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書的,從收件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審查(一個工作日)
提出初步意見,轉入決定步驟。
1.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審查是否有限制辦理的情形;
四、決定(當天)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準予核準登記。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準登記。
復核審查步驟階段提出的初步意見。
五、制證(一個工作日)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送達
1.準予行政許可的頒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不予行政許可的頒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四十條 商事主體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對變更登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企業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企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注銷分支機構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分支機構的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商事主體的資格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