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冊公司可以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公司,則必須轉為一般納稅人。那一般納稅人公司,能不能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呢?
這個問題,很多的老板都會關心。現在,國家稅務局已經發出了通告,對這個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通告明確,一般納稅人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后,可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相應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這意味著,原本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政策,又延續了一年。
一般納稅人怎么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
2、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注意事項
1、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3、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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