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定義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些條件的企業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必須同時符合哪些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3、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是否包括勞務派遣用工?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4、判斷小型微利企業新標準,從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按“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判斷企業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
5、調整后的優惠政策何時實施,2018年匯算清繳能否適用?
調整后的優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實施;2018年匯算清繳不適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廢止。
6、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之外,小規模納稅人還享受哪些稅費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我省頒布了《四川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相關稅費的通知》(川財規〔2019〕1號),就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相關稅費政策規定如下: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50%減征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按規定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上述優惠政策。